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92號
- 聲請人
- 旺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韋詡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二00三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796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3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存字第200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達成和解,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擔保金,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同意書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