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5號
- 聲請人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余基益即千豐工程行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余配君」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當事人欄記載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