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18號
- 聲請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宇太條碼設備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行中關於「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181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4115號裁定」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