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宇太條碼設備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18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宇太條碼設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行中關於「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181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4115號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