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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18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18號

聲請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宇太條碼設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行中關於「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181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4115號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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