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91號
- 聲請人
-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顧銳賢
- 代理人
- 葉豈詳
- 相對人
- 台灣艾可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曾祝華
- 相對人
- 黃泰鴻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存字第236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1年度裁全字第3495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元或等值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16期13次4 年期債票,經依本院94年度聲字第975 號裁定准以同額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20期1 次5 年期債票變換後,准再以同額之現金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遵鈞院91年度裁全字第3495號、94年度聲字第975 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共新臺幣40萬元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20期1 次5 年期債票,並以94年度存字第236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上開債票即將到期,亟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且聲請人已概括承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