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03號聲 請 人 殷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肆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46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405 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69 號裁定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相對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鳳嬌 附表 ┌────┬────┬─────┬──────┐ │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備 考 │ ├────┼────┼─────┼──────┤ │第一審 │裁判費 │37,234元 │ 聲請人預納 │ ├────┼────┼─────┼──────┤ │第二審 │裁判費 │55,851元 │ 聲請人預納 │ ├────┼────┼─────┼──────┤ │第三審 │裁判費 │28,675元 │ 相對人預納 │ ├────┴─┬──┴─────┴──────┤ │ 總 計 │(37,234+55,851)×1/2 =46,5│ │ │ 4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46,54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