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03號
- 聲請人
- 殷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 統一編號
- 送達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肆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46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405 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69 號裁定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相對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備 考 │ ├────┼────┼─────┼──────┤ │第一審 │裁判費 │37,234元 │ 聲請人預納 │ ├────┼────┼─────┼──────┤ │第二審 │裁判費 │55,851元 │ 聲請人預納 │ ├────┼────┼─────┼──────┤ │第三審 │裁判費 │28,675元 │ 相對人預納 │ ├────┴─┬──┴─────┴──────┤ │ 總 計 │(37,234+55,851)×1/2 =46,5│ │ │ 4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46,54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