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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0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黃小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03號

聲請人
殷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統一編號
送達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肆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46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405 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69 號裁定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相對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備    考    │
├────┼────┼─────┼──────┤
│第一審  │裁判費  │37,234元  │ 聲請人預納 │
├────┼────┼─────┼──────┤
│第二審  │裁判費  │55,851元  │ 聲請人預納 │
├────┼────┼─────┼──────┤
│第三審  │裁判費  │28,675元  │ 相對人預納 │
├────┴─┬──┴─────┴──────┤
│ 總      計 │(37,234+55,851)×1/2 =46,5│
│            │ 4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46,54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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