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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陳玉曆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仲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4號原   告 仲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生東路1段 上列原告與被告數位通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陸佰陸拾壹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柒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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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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