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4號原 告 仲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生東路1段 上列原告與被告數位通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陸佰陸拾壹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柒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