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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告
永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信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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