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91號原 告 五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姿瑛律師 原 告 連豐水電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肆萬貳仟伍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鄒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