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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3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告
紘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勝堡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貳拾壹萬肆仟玖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鄒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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