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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44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被告
魁星國際映像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文鰲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伍仟貳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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