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44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契名律師
- 被告
- 魁星國際映像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文鰲多媒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伍仟貳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