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8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85號
- 原告
- 暘鎧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盈耀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壹萬零陸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85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壹萬零陸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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