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18號原 告 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叁萬陸仟肆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零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