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5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被告
廣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泉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戊○○
被告
甲○○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曾郁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拾萬貳仟壹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捌萬零壹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