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58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郭瑋萍律師
- 被告
- 廣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泉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戊○○
- 被告
- 甲○○
-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 曾郁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拾萬貳仟壹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捌萬零壹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