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92號原 告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全綢緞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壹萬柒仟柒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