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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01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告
聖恁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亮喆工程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柒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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