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2號原 告 台灣佛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昌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零貳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