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98號
- 原告
- 紐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恆律師
- 被告
- 實效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