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6號原 告 丙○ 乙○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足新臺幣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