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3號原 告 映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劉彥玲律師 陳絲倩律師 被 告 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零玖拾玖萬陸仟玖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叁萬陸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