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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8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8號

原告
全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俊賢律師
被告
聯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複代理人
曾毖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美金壹萬捌仟陸佰元,依起訴之日即民國96年12月6 日中央銀行美金與新臺幣兌換匯率32.309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拾萬零玖佰肆拾柒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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