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陳麗芬

  • 當事人
    全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8號原   告 全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被   告 聯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葉繼升律師 複代理人  曾毖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美金壹萬捌仟陸佰元,依起訴之日即民國96年12月6 日中央銀行美金與新臺幣兌換匯率32.309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拾萬零玖佰肆拾柒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宗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