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8號原 告 全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被 告 聯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葉繼升律師 複代理人 曾毖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美金壹萬捌仟陸佰元,依起訴之日即民國96年12月6 日中央銀行美金與新臺幣兌換匯率32.309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拾萬零玖佰肆拾柒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