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11號
- 上訴人
- 逸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玖萬肆仟叁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貳仟柒佰捌拾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則核定為玖拾柒萬柒仟陸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共捌萬捌仟捌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