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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1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俞慧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11號

上訴人
逸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玖萬肆仟叁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貳仟柒佰捌拾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則核定為玖拾柒萬柒仟陸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共捌萬捌仟捌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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