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93號
- 原告
- 新光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風車顧問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陸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仟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