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58號 原 告 玉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黃坤鍵律師 複代理人 陳雅億律師 被 告 廣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 李珮瑄律師 蔡欽源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叁萬肆仟陸佰叁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零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陸仟零叁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具繕本或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