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58號
- 原告
- 玉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徐志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坤鍵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雅億律師
- 被告
- 廣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范志誠律師
李珮瑄律師
蔡欽源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叁萬肆仟陸佰叁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零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陸仟零叁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具繕本或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