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5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58號

原告
玉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坤鍵律師
複代理人
陳雅億律師
被告
廣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

      李珮瑄律師

      蔡欽源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叁萬肆仟陸佰叁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零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陸仟零叁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具繕本或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