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58號原 告 玉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黃坤鍵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蓓珍律師 陳俊成律師 被 告 廣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珮瑄律師 蔡欽源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宇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29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