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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5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58號

原告
玉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坤鍵律師
複代理人
林蓓珍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
被告
廣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珮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宇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29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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