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88號
- 上訴人
- 海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丙○○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