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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88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88號

上訴人
海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丙○○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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