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20號
- 抗告人
- 甲○○
- 即原告
- 相對人
- 華亞國際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9 月23日所為移轉管轄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以無管轄權將本件移送台北地方法院,惟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之營業所在地在台北市大同區,鈞院有管轄權等語,並提出經濟部之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一份為證。
三、經核前開經濟部之被告公司營業所在地確實在台北市○○區○○路,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院有管轄權,抗告人抗告聲明廢棄原移轉管轄之裁定,即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