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3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32號
- 原告
- 台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陸仟貳佰捌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捌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柒仟捌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