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32號原 告 台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陸仟貳佰捌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捌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柒仟捌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