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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60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60號

上訴人
煒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陸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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