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60號
- 上訴人
- 煒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陸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