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60號上 訴 人 煒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陸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