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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60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60號

上訴人
煒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統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無權占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5 月6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5 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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