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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6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67號

上訴人
宏鑫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南炳即鑫明科技企業社、甲○○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肆仟叁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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