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67號
- 上訴人
- 宏鑫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南炳即鑫明科技企業社、甲○○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肆仟叁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