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8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84號

原告
甲○○
被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項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準此,原告就法院所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並不影響原命補繳裁判費期間之進行,如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訴(最高法院93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之)。再原告如因未繳納裁判費而經原法院裁定駁回其訴,原法院所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裁定又經上級法院廢棄時,原告亦非無救濟之途。且若抗告法院認原法院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當,而廢棄原裁定,為不同之認定時,原告更得依確定裁定認定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或聲請核退裁判費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原告雖係就本院所為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提起抗告,惟民事訴法第77條之1 第4 項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亦應包括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在內。從而依前所述,原告所提之抗告並不影響法院命補繳裁判費期間之進行,而自收受該裁定後,既已逾補正期限,而未繳納,依前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84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