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8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8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項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準此,原告就法院所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並不影響原命補繳裁判費期間之進行,如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訴(最高法院93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之)。再原告如因未繳納裁判費而經原法院裁定駁回其訴,原法院所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裁定又經上級法院廢棄時,原告亦非無救濟之途。且若抗告法院認原法院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當,而廢棄原裁定,為不同之認定時,原告更得依確定裁定認定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或聲請核退裁判費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原告雖係就本院所為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提起抗告,惟民事訴法第77條之1 第4 項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亦應包括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在內。從而依前所述,原告所提之抗告並不影響法院命補繳裁判費期間之進行,而自收受該裁定後,既已逾補正期限,而未繳納,依前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