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86號
- 原告
- 亞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沛聲 律師
- 被告
- 威勒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生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4日裁定限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群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