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86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86號

原告
亞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 律師
被告
威勒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4日裁定限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