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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王本源

  • 當事人
    旺普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37號反 訴原 告 旺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盧天成律師 詹茗文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庚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貳萬貳仟肆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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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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