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37號原 告 庚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蔡永基 訴訟代理人 張瑋嫺 林蓓玲律師 上列一人 秦玉坤律師 複代理人 吳惠茹 住臺北市中正區○○○路○段39號10樓被 告 旺普科技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設新北市汐止區○○○路○段90號11樓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詩妮 住同上 林政憲律師 上列一人 黃昱璁律師 複代理人 鍾葦怡 住臺北市○○路○段107號8樓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3 月7 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被告即反訴原告請於14日內提出書狀表明下列事項: ㈠兩造於99年4 月7 日言詞辯論期日已協商同意除附表四編號9172部分外,原則以97年7 月3 日對帳結果為結算準據,被告並同意不再主張附表五之金額新臺幣(下同)23萬7,390 元(本院卷五第148 頁),惟被告於99年11月5 日所提民事辯論意旨狀仍就附表五部分金額為抵銷主張(本院卷第271 頁),請被告確認真意為何? ㈡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因「遲延給付」及「扣留材料」,致反訴原告受有民事答辯㈠狀所示數量之WNB9000 、BT74R 、BT55S 、CD100 等機種未能出售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935 萬5,463 元,其中「遲延給付」及「扣留材料」所生損害是否可予區別?反訴原告接受上開訂單時,約定之給付期限為何? ㈢生產如㈡所示機種之材料,反訴被告是否均已返還?何時返還?依反訴原告97年12月5 日答辯㈡狀所載,上開材料於受領返還後,反訴原告並未另行加工,則上開數量之機種,原預計支出而未支出之加工報酬或其他人力成本數額為何?(反訴被告就同機種之加工報酬如有前例亦請陳報) ㈣如㈡所示之產品,於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中,係屬何種業別(標準代號為何)? ㈤訴外人先大企業有限公司請求反訴原告賠償之依據、明細為何?反訴原告是否完全同意先大企業有限公司之賠償請求?理由為何?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