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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3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37號

上訴人
旺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庚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貳萬肆仟叁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捌拾伍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貳萬貳仟肆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陸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伍佰陸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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