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70號
- 原告
- 欣萬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早安八里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9 月23日依法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