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03號
- 原告
- 辰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