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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0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03號

原告
辰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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