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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0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03號

原告
辰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2 款規定,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97年11月7 日裁定,命其於後收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11月19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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