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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2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21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智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億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佳妤律師
複代理人
劉思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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