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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2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21號

上訴人
智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越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玖拾叁萬伍仟叁佰零玖元,反訴部分為貳拾萬陸仟陸佰柒拾陸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叁佰陸拾元、叁仟叁佰壹拾伍元,總計壹萬捌仟陸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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