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26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美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勵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衞航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麗淑律師
- 被告
- 台灣艾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死亡)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73 條規定:「第168 條、第169 條第1 項及第170 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二、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乙○○於訴訟中死亡,雖原告有訴訟代理人,惟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