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古振暉
- 原告乙○○
- 被告甲○○、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99號原 告 乙○○ ○○○○ 被 告 甲○○ 陳沖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務人員 香格里拉食品公司法務人員 丙○○ 經濟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2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97年11月20日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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