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99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
- 被告
- 甲○○
陳沖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務人員
香格里拉食品公司法務人員
丙○○
經濟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2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97年11月20日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