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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04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黃小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04號

被上訴人
紐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實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暨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98年6 月22日收受本院97年度訴字第1504號民事第一審判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98年7 月9 日提出聲請再議狀,核其內容,係對原判決不服,應屬上訴,惟其並未於書狀內依法表明上開規定之事項。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994 元,依前開定應徵裁判5,955 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暨繳納裁判費5,955 元,逾期不補正,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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