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0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04號
- 被上訴人
- 紐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實效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暨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98年6 月22日收受本院97年度訴字第1504號民事第一審判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98年7 月9 日提出聲請再議狀,核其內容,係對原判決不服,應屬上訴,惟其並未於書狀內依法表明上開規定之事項。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994 元,依前開定應徵裁判5,955 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暨繳納裁判費5,955 元,逾期不補正,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