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24號
- 上訴人
- 邦智科技電子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銳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陸萬貳仟零壹拾肆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叁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