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60號
- 原告
- 三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棉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叁仟叁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叁佰玖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