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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5號

上訴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立大仲介有限公司、乙○○、甲○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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