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5號上 訴 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立大仲介有限公司、乙○○、甲○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