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3號原 告 媚登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立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即逸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竣峰即曾一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 月9 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