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3號原 告 媚登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立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即逸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之8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