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即逸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竣峰即曾一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媚登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柒佰柒拾貳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以及「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 1條第1 項第3 、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 項規定亦明。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提出之上訴狀,未依前揭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壹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叁仟柒佰柒拾貳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