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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0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0號

原告
立群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東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基隆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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